1、强化管理
长期以来对洗车业未进行统一管理,是造成目前管理混乱局面的原因之一。我市必须尽快出台洗车业管理规定,设置整治工作专门工作组,加强洗车企业的审批、发证、验收和监管工作。对无照无证、滥用水源、占道洗车、污染严重的洗车店,工商、交通、水务、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应该联合整治,无法达到规范要求的应予以取缔。
(1)成立专项小组,出台相关标准
成立专项规范整治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详细调查摸底,研究制定、出台针对我市洗车业的管理规定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尽快拟定清理整治公告,对规范整治的目的、意义和标准要求等进行广泛宣传,向全社会公开、公告。
(2)加强审批
根据洗车行业设置标准的规定,严把洗车场设立的准入关,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不具备节水和污水处理措施、可能影响市容或存在扰民问题的拟建洗车场一律不予审批。城管、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把好关口,工商部门必须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发给营业执照。如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洗车业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项目的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配套设置污水处理、隔声防噪等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现场勘察,达到环保要求方可营业。
(3)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
各部门既要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洗车场点的日常检查,采取突击性检查和定期抽查等方法,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又要相互配合,联合执法,专项工作组在这方面要起到统一调度,统一协调的作用。在环保方面,环境监察部门应将洗车业纳入日常环境监察范围,对现有洗车业中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限期停业或转产,对具备治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污水处理设备,污水达标排放。未能达标排放的一经发现责令停业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
2、推广节水洗车方式
针对洗车行业用水现状,应加大对节水洗车技术、设施的推广。如闭路循环洗车方式,利用先进的污水循环净化系统将洗车污水经沉淀、除油、过滤和消毒等工序后进入清水箱重复利用,做到污水零排放,这种方式节水率高达80%。有水洗车已为大多数消费者接受,而蒸汽、微水、无水洗车还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据了解,采用微水洗车技术,清洗每台车只需0.4-2升水,且清洗、打蜡、抛光一次完成。在现阶段,对我市现有洗车场应强制性逐步进行节水、污水处理和水循环使用改造。鼓励洗车和污水处理设备的成套化和集成化,环保部门应对行业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展开调研、论证,确定成熟可行的治理工艺和厂家设备,试点后推广,对采用洗车新工艺和设备的场所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促使节水洗车向健康科学的轨道迈进。
3、 强化价格杠杆作用,实施阶梯水价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物价部门对水价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水价对洗车行业节约用水的推动作用。针对部分洗车店存在转供用水的现状,督促相关部门对这部分洗车店及时安装单独计量水表,严格执行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规定对洗车业实行用水定额和阶梯水价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通过利用价格杠杆作用,提高洗车店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低耗水洗车技术的自觉性,促进我市节水减排、环保洗车的进程,实现洗车用水环境的根本好转。
洗车行业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污染环境、浪费了水资源、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现象,希望通过整治规范以后的常态化管理,我市洗车行业能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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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要求
一.大中型洗车场进出口不得直接和主干道连接,须设置10m以上的引道、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场地,停车场须有足够的停车面积、停车的泊位数应与洗车能力相适应。
二.小型洗车场应设置清洗间、清洗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小型机动车清洗场所面积不小于32平方米;
2.清洗间内净高不得低于3.6m,宽度不得小于4m,进深不得小于8m;
3.清洗间设置沉淀池、隔油池、清水池,每个池子不得小于1立方米,洗车间的污水收集层和排污截水沟的污水全部进入沉淀池经三级分隔、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鼓励节约用水设施设备,提倡循环用水及微水洗车;
4.清洗间外端设置挡水门,清洗作业时须关闭挡水门,防止污水外溅;
5.清洗间外应按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停车位,机械化洗车场室外不得少于2个停车位,半机械化洗车场室外不得少于1个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行人通行;
6.小型洗车场严禁占用室外人行道和车行道洗车、擦拭车辆,如因车辆进出清洗造成人行道出现沉降和破损的,业主必须按原样及时恢复;
7.冲洗设备配套齐全;
8.洗车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环卫容器,并有污泥废油处置场地和设施,严禁对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9.洗车场必需规范设置机动车进出口,进出道路路面必须硬化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经营、管理、监督和服务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所,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身清洁美容、洗车用水循环过滤、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以机动车有偿清洗为主营业务的机动车清洗服务场所。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洗车行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经营性机动车洗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改、规划、工商、环保、滇管、水务、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机动车洗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机动车洗车场的开办和经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水、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七条 机动车洗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清洗服务规范,协助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型、环保型洗车系统。第二章 规划和开办条件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滇管、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的需要,编制本市机动车洗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工商、环保、滇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机动车洗车场专项规划开展机动车洗车场的审批工作。禁止在下列区域开办机动车洗车场:
(一)居民住宅楼内;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范围内;
(三)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水资源保护区内;
(四)非经专门设计、改造用于机动车清洗服务经营的临街商铺;
(五)其他禁止开办机动车洗车场的区域。第十一条 开办机动车洗车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师和清洗服务从业人员;
(四)符合环保、排水、节水、环境卫生等相关要求。第十二条 机动车洗车场应当划分洗车区、擦车区与等候区。其中,洗车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采用防渗漏硬化地面,并设置截水沟。
机动车洗车场应当使用再生水或者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安装满足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并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沉淀、回收等设施设备。第三章 备案和登记管理第十三条 本市机动车洗车场实行备案管理。
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洗车场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环保、滇管、排水、节水等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者批准文件;
(三)场地使用(包括租用)证明材料;
(四)洗车污泥清运、处置措施;
(五)机械设备表;
(六)从业人员名单;
(七)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第十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时,应当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发放《云南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备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告知相关部门。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云南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备案证》。第十六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60日前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告知书,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终止经营手续,交回《云南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备案证》。第四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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